以案說法:隔離期間私自外出及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的行為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2020年1月31日晚9時,吉林省梅河口市解放派出所接到市衛健局線索移交函,內容為“湖北省武漢市返梅人員費某在居家隔離期間私自外出”。經咨詢衛健局相關人員,費某于1月18日從武漢返梅河口,按照《梅河口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方案》中“對疫區省份返梅人群要進行為期14天的隔離觀察”的要求,費某的居家隔離觀察期限為1月18日至2月1日。1月29日晚8點,費某不聽社區工作人員勸阻私自外出,1月30日返回家中。
2020年1月31日,青海警方發布了一則通報:西寧市湟中縣李家山鎮漢水溝村村民茍某,長期在武漢務工,近日返寧后,拒不執行西寧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關于“重點地區人員需向社區(村)登記備案,并主動居家隔離”的要求,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編造虛假歸寧日期信息,對自己已有發熱咳嗽等癥狀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且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特別惡劣的是,茍某有意隱瞞其子與其一同從武漢返寧的事實,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動,并密切接觸人群。目前,茍某和其子已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
分析:上述案件中,費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其處以行政拘留7天,罰款300元的處罰。茍某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關于新型冠狀病毒的預防、控制措施,在沒有采取足夠防護措施情況下擅自與他人接觸的行為,足以給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嚴重侵害的威脅狀態,其行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采取相關措施,并隔離收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加型话l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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